发改委强推新能源汽车政策 碳配额未从减排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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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新能源汽车碳配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着重强调了新能源汽车与传统汽车的比例,并未对车企的有效减排目标做出要求,并未按照平均油耗进行量化,过于形式化。


征求意见稿显示,对于具体的配额数量,是根据根据燃油汽车企业生产和进口的燃油汽车的数量、产品构成、新能源汽车年度比例等要求计算得出。而非根据企业自身的综合油耗标准。显然,该办法旨在强行推动车企引进生产或销售新能源汽车(不包括油电混合动力汽车),而没有从根本上考虑到具体的碳排放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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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要求,要求相关部委、企业、行业协会等在8月25日之前反馈书面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显示,该办法的管理对象包括生产和进口燃油汽车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如果燃油车销量未达到要求,但新能源汽车产销达到一定数量,同样可以自愿进入碳配额管理体系。意见稿还指出,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将负责新能源汽车碳配额注册登记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所有的新能源汽车碳配额权均需在上述机构登记确认。同时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还将制定交易细则,建立市场调节机制。该管理办法中所指的新能源车主要包括符合GB/T19596、GB/T24548、QC/T837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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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能源汽车准入修订“:门槛更高,电池争议模糊化处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公告)(以下简称09版《管理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稿》),8月12日对外公布开始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最新采访了上海市新能源推进办公室、汽车行业分析师和相关车企等,对《修订稿》几个重点部分逐一解读。

重点一:准入门槛五方面要求更高

此前有媒体报道《修订稿》对新能源生产准入要求降低,汽车行业分析师曹云表示,这一解读是“过度”的。事实上要求有所提升,更趋向未来的市场需求。上海市新能源推进办负责人刘建华也表达了相同观点。

《修订稿》中,对于申请准入的项目规则要求,从过去的19条提升到了28条,单是这一点就反应出对于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有了更多的要求。具体来看,有以下五点。

1、新《规定》约束力上升

刘建华认为,首先新出台的《修订稿》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变更为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规则”和“规定”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约束力明显不同。“《规则》变为《规定》,对企业的约束力有着明显提升。”

2、明确规定了新能源汽车的范畴

在新能源汽车的界定上,早前一直存在争议,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于新能源汽车的定义也各不相同。在新出台的《修订稿》中,明确新能源汽车定义,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汽车,主要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等,减少了节能汽车、清洁汽车、一般混动汽车等“浑水摸鱼”之类的车型,删去了老条款中“混合动力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类别产品。

3、申请主体要求更为严格 

在申请主体方面,新版本的要求也更为严格,具体体现在,对于新能源汽车的设计、研发、生产、测试甚至是电池的后续回收都有综合的考量。不仅是硬件上,软件上也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新《修订稿》中,对于电池的后续回收也计入企业的考核中。“把新能源汽车生产的后向问题交给生产企业,尤其是之前争议的 电池回收 问题,并建立一车一档案的管理,对于生产资质的管理更为严格。”曹云如此解释。

对于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的问题,不仅规定了拥有传统汽车生产资质的车企可以申请生产,准入条件还特别提出了“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企业集团下属企业可共用集团的部分能力。也就是说,集团旗下的企业可以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更规定了集团下属企业可以共用集团的部分能力进行生产。

4、生产主体界限更为严格

生产主体必须是已取得《公告》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经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现有汽车生产企业,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同时,即使是已经获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也无法松懈,必须满足最新的准入要求,否则将暂停生产、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这些企业准入有2年缓冲期,要在两年年进行调整,两年里复核通过才可以继续进行新能源汽车的生产,而产品准入则只有6个月时间进行调整。具体规定为:“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新能源汽车生产 《公告》资质的整车、改装客车、特种作业类专用车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改造,并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报送满足本规定的审查计划,并于 24 个月内完成审查。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及变更扩展产品,应当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 验项目及依据标准》,在产产品可以延后 6 个月。”

5、安全领域更加重视

对于新能源汽车的开发企业,建立大数据模式,对于车辆进行安全监控。

这主要体现在三点。第一点,对于开发企业建立大数据库模式,对于开发、生产、测试、维修各环节进行可控和可追溯,完整体系,在安全管理上发现薄弱环节。第二点,对于新能源汽车的安全监控进一步加强,企业建立自己的平台,和地方政府的平台、国家平台联动对接。第三点则是对于汽车后市场——维修领域进行监控,新《修订稿》提出了导向和航标。

重点二:对于电池准入争议未明确化处理

非常值得关注的一点是,新《修订稿》对于之前饱受争议的电池问题做了模糊化处理。

据悉,修订准入条件的过程中已在业内征集过多次意见,也曾提出对电池准入的要求,将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准入和《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准入挂钩。但本次发布的修订意见稿中,并没有对配套电池企业的准入要求,只是要求新能源汽车产品装载的电池仍然需要通过国标检测。

早前,部分车企采用了未进入工信部《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即“白名单”)的动力电池,对于这部分车企生产的新能源汽车,政府补贴能否挂钩一直存在争议。而现在,《修订稿》对这一争议并未予以明确化处理,给具体操作提供了灵活性。“也就是说,不一定是进入 白名单 的电池才符合新能源车动力生产标准,才予以批准生产,并未强制要求进入 白名单 的电池生产商,才也可以提供电池给车企进行新能源车整车生产。这一块在之后的具体操作中可能还有细致的明文出台。”刘建华如此解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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