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行业网约车新政的六大亮点权威解析
7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交通部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 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全文公布。网约车新政将于11月1日起实施。这两份将推动出租车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文件,是否意味着备受争 议的网约车获得合法身份,私家车今后都可以合法跑专车了呢?针对近期各方关注的焦点,我们特别精选了当前六大关键内容进行权威解析。
1.巡游、网络预约都是出租汽车服务方式
《指导意见》对出租车行业给予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 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城市人民政府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要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 约出租汽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暂行办法》中还明确,“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可见,网约车并非与传统出租车是对立的,两者其实都是出租车服务的组成部分。同时,《指导意见》还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 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
2.车辆须符合条件才能从事网约车经营
和巡游出租车一样,这次《暂行办法》对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提出了要求,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 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需要注意的是,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 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因此,车辆要从事网约车经营是需要经过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非所有的私家车都具备合法的运营资质和条件。《暂行办法》还明确,“服 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 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驾驶员经审核考核后才可以从事网约车服务
和巡游出租车驾驶员一样,网约车驾驶员也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 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 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 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也就是说,并非有车或者能开车就可以从事网约车服务,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是非 法的。
4.私家车转成网约车后须接受行业监管
和私家车相比,网约车其实除了受到相关交通法律法规约束,还需要遵守《暂行办法》中的各项管理要求。例如,“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 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 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再比如,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 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三)违规收费的;(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另外,值得注意的 是,私家车转做网约车,符合条件后还须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
5.新政将打击以不正当价格抢占市场行为
此轮新政的推出,将有力推动出租车行业市场的公平、健康发展。《指导意见》中提出,“要根据大中小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 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 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这意味着无论是巡游出租车还是网约车,其数量上都会有相 应的管控,并非规模数量越多越好。
另外,《指导意见》还明确,“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建立出租汽 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暂行办法》中也提出,网约车 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 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6.私人小车不得以合乘名义来从事网约车
《指导意见》中提到,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 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制定相应规 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虽然私人小客车合乘这种出行方式受到新政的鼓励,但《暂行办法》中也明确其与网约车服务是有所区别的。《暂行办法》要求,“任何企业和个人 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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